走私淫秽物品罪司法认定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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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苏淮[1] 

机构地区:[1]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江苏南京210012

出  处:《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3期52-56,共5页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基  金: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犯罪的影响及应对措施研究>(09SJD820009)

摘  要:尽管刑法以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了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淫秽物品"以及犯罪情节等方面的认定困难。为有效惩治走私淫秽物品行为,在刑法法条中宜删除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目的要求;对淫秽物品认定应当遵循整体性、关联性、"普通人标准"为一般,"未成年人标准"为补充等三大原则;并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拓展"其他淫秽物品"的种类并确定立案、追诉、量刑之标准。

关 键 词:走私淫秽物品罪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淫秽物品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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