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法比例原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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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俊蕙[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23期296-296,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行政法比例原则是为了规范、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而创立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国家应该以给公民及社会带来最小损失或者最大受益的方式来追求、实现其行政目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法律依据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本文通过行政法比例原则与行政法合理性原则的关系对比,提出适用建议。

关 键 词:行政法 行政权力 法益均衡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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