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熙的刑事司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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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喻辉 

机构地区:[1]西安政治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22期17-18,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作为拥有最高司法权的统治者,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康熙不仅亲自参与重大案件的裁决,而且对司法官员们开展司法活动也有较高要求。在其丰富的刑事司法活动实践中,他一方面坚持慎用死刑和疑罪从轻,另一方面又坚持严惩豪强犯罪,他还反对过多的使用刑讯,以避免造成冤案。康熙的这些思想及其丰富实践,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司法的腐败,对缓和社会矛盾和维护清朝的统治具有积极作用。

关 键 词:康熙 刑事司法 司法腐败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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