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拾得遗失物所有权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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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单晓剑[1] 

机构地区:[1]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22期34-35,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现实生活中,由于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的疏忽大意或自然原因遗失财物的现象极其常见。对于拾得遗失物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即经过合理期间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得太过简单和原则化,导致可操作性不强,从而形成了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相矛盾的局面。我国民事立法应当不断完善遗失物拾得制度,以解决拾得人和遗失人之间的纠纷,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利益。

关 键 词:拾得遗失物 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归属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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