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赔偿调解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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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志雄 

机构地区:[1]江苏省泰州工商局

出  处:《中华商标》2011年第7期73-75,共3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商标法》第53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对因商标侵权引起的赔偿纠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此外,《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也分别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所有(使用)人请求(申请),可以(应当)就侵犯这些标志专用权的民事赔偿进行调解。

关 键 词:赔偿调解 商标侵权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商标专用权 操作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D9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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