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除权后合法持票人行使权利之途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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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旭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1年第14期33-37,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就票据作出的除权判决系对权利的重新确认,票据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即丧失效力,持票人即丧失票据权利,使原来结合于票据中的权利人从票据中分离出来,公示催告申请人即有权依据除权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付款。但是,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并不意味着基础民事权利丧失,其仍有权依据基础合同主张民事权利,行使基础合同履行中的债务抵销权,并不损害基础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票据权利 除权判决 合法权益 持票人 票据付款人 权利丧失 民事权利 基础合同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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