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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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云腾[1] 周加海[1] 喻海松[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1年第13期26-30,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为确保禁止令这项新制度得到正确适用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规定》的制定背景、经过及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关 键 词:缓刑考验期限 犯罪分子 禁止令 管制 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检察院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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