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调整对象与生态整体主义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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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园园[1] 田义文[2] 李芋蓁[1] 

机构地区:[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2009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2]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出  处:《决策与信息(下旬)》2011年第8期42-43,共2页Decision and Information

摘  要:生态整体主义是20世纪70年代兴盛起来的关于环境问题伦理学根源的一个流派,它的产生给环境法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在新形势下,环境问题日益加剧,环境法需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必须顾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当前,应该通过在环境法中将生态整体主体融入,具体可以从确认非人类存在的生存权利,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体现和保障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几方面入手,从而实现环境法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目的。

关 键 词:生态整体主义 人与自然关系 调整对象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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