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学、民主的行政立法  被引量:20

On The Scientific And Democratic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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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建顺[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法学杂志》2011年第8期19-27,共9页Law Science Magazine

基  金:作者承担的"北京市法学会2009年度专项课题""科学;民主的行政立法与决策机制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现代国家的行政法必须是多元价值和利益的体现。作为规定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的法,行政法必须以实现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同时为维护公民的利益,减少摩擦、冲突和抵抗,公正地调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作为规定行政过程中诸种关系的法,行政法必须全面体现各方利益诉求,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的部门利益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地方利益。科学、民主的行政立法,须强调参与型行政的理念,在确保各类参与途径畅通,建构相应的救济保障机制的同时,注意避免"民主政治原则腐化",以正当程序的理念进行权力配置。

关 键 词:公共利益 利益均衡 参与型行政 民主政治原则腐化 正当程序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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