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问责模式的比较分析及反思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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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志明[1] 

机构地区:[1]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300387

出  处:《探索》2011年第4期77-82,共6页Probe

基  金:韩志明主持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09CZZ031);周亚越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10YJA810039)

摘  要:自行政问责制实施以来,理论研究者大都反思了同体问责的现实及其缺陷,提出了异体问责的主张,但并没有去检视异体问责主张的问题脉络与现实困境,也没有分析异体问责主张实现的可能性及其发展限度等。作为两种不同的行政问责模式,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在行动结构、内容与程序、可控性和精神气质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同体问责是在政府内部分配问责权,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异体问责使政府接受外部的监督和控制,为宪政问责创造条件。同体问责是必要的,但很难避免"官官相护"的弊病。异体问责是值得期待的,但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困扰同体问责的权力合谋的问题,同样也会困扰形式上的异体。对于有效的问责制而言,真正的问题在于政府官员应当向谁负责,以及谁来对他们进行问责;为什么问责制没有得到落实,问责者没有行动起来,其激励和动力在哪里。答案就是,只有切实保障问责者的权力、能力和动力,才能建立起有效的行政问责制,并使之得到真正的发展。

关 键 词:同体问责 异体问责 行政问责 问责制 

分 类 号:D63[政治法律—政治学] D035[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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