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改革应纳入税法控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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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席月民[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学研究室

出  处:《检察风云》2011年第16期58-59,共2页Prosecutorial View

摘  要:前不久,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向国务院发出建议,要求依法审查上海和重庆两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办法,认为以地方政府决定的方式开征房产税,违反了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以及《房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认为国务院虽然拥有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批准或同意地方政府进行与行政法规规定不—致的试点。

关 键 词:《房产税暂行条例》 改革试点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法 行政法规 律师事务所 市人民政府 法律援助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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