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价定价文件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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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游福兴 

机构地区:[1]广东茂名电白供电局

出  处:《大众用电》2011年第7期5-6,共2页Popular Utilization of Electricity

摘  要:《电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这里"国家核准的电价"是指国家电价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核准的电价。核准电价的规范性文件,本文称之为政府定价文件。

关 键 词:文件形式 电价 法律效力 定价 规范性文件 用电计量装置 《电力法》 供电企业 

分 类 号:F426.6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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