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例外情形法律问题研究——以“巴斯夫门”所涉及商业秘密公开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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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迪[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出  处:《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115-118,共4页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规划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二元结构及其制度安排>(09YJA820056);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机制研究>(10zd&045)子课题<生态文明政府调节机制研究>;苏州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课题<环境污染防治中的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08年7月,以巴斯夫公司为首的跨国公司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环境信息。这是有关环境信息公开例外的典型案例。环境信息公开的例外,尤其是涉及商业秘密的公开例外,属于环境信息公开中相对敏感与棘手的问题。在公开中,为了更好地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则应从以下若干方面着手:明确涉及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公开主体,科学把握涉及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公开,以及在法律上进行制度保障。

关 键 词:环境信息公开 商业秘密 例外情形 

分 类 号:D03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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