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吏治权利的道德合法性及其主要特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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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力祥[1] 张昊雷[1]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出  处:《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48-52,共5页Journal of Mudanji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湖南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中南大学博士后基金资助项目;中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定向组织研究专项重点项目<中国传统哲学智慧的现代应用研究>成果

摘  要:先秦时期是我国吏治形成时期,吏治权利的合法性是由王权加天命共同构筑演变而来。一些有理想、有抱负的政治家与哲学家不断为吏治权利的道德合法性进行辩护与论证。中国古代吏治的特色主要表现为:古代吏治的政治理论基础为儒家道德政治学说;古代吏治的实质为人治;下级官员对君主绝对忠诚,最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吏治。

关 键 词:吏治 吏治特点 吏治之道德合法性 

分 类 号:D920.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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