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财产权制度研究:一个法经济学的思路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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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林彬[1] 于凤瑞[2]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法学院,广州510275 [2]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广州510665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62-67,共6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农民财产性收入与我国财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09YJA820098)的中期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我国对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实行区分定义,源于农民财产权存在无形财产少、价值支配少、可转让性不足等方面的特征。本文利用全国1990—2008年的数据以及在广东省的调研结果归纳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探析其财产权制度诱因。研究发现,财产权制度影响财产的富裕程度、农村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这两个决定农民财产性收入水平的因素,具体表现为,财产权的界定影响农民财产的富裕程度,财产权的可转让性影响农村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另外,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对农民财产性收入流的稳定性亦产生影响。此影响路径与产权的运行规律——产权的界定、转让、保护一致,因此本文主要运用产权经济学理论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财产权制度进行法经济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制度完善措施。

关 键 词:农民财产性收入 财产权 法律经济分析 

分 类 号:D90-056[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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