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利益限制与平衡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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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萍[1] 陈雅芝[1] 

机构地区:[1]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西安710064

出  处:《理论导刊》2011年第8期83-85,共3页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0YJA870003);政府信息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研究;陕西省政府信息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研究(10E23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由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涉及不同利益的冲突,要维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必须确立法的明确性原则、利益衡量原则、有限行政自由裁量原则、可分割性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建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利益平衡机制,需要完善立法保障、行政规制、司法救济以及社会监督,才能使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各方利益保持相对平衡的和谐状态。

关 键 词:政府环境信息 利益限制 平衡 环境知情权 

分 类 号:D922.14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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