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法律化的限度及路径分析——兼论道德义务能否成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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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剑波[1] 郝艳兵[2] 

机构地区:[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70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11年第8期157-159,共3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社会风险治理的行政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0CFX064

摘  要:道德的法律化有其必要性,但应有"度"的限制,立法机关只能将国民应该做到而且必须做到的基本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道德义务要上升为法律义务,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这种违反道德义务的行为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这种侵害必须对社会赖以维持正常状态的根基构成了威胁;二是这种义务必须是能够期待国民履行的义务,即这种义务应当具有社会相当性。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道德义务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但是,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面对层出不穷的新的危险,有必要将国民在可能的时候必须救助处于危难之中的社会成员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即见危不救行为应当入罪。

关 键 词:道德义务 法律义务 不作为 

分 类 号:DF0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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