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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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财会月刊》2011年第8期65-65,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一、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转让 限售股 上市公司 纳税义务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 公告 股权分置改革 

分 类 号:F72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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