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公贿”现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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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元性 

机构地区:[1]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检察院预防科

出  处:《传承》2011年第5期76-77,共2页

摘  要:所谓"公贿",即公款行贿,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及集体企事业单位,为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小团体利益,由"集体决定",或以"集体"和"单位"的名义,用公有财物去向其他国家机关等公有制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和非领导),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也能直接、间接地掌管和支配人财物等权力的人)进行贿赂的行为。

关 键 词:“公贿” 企事业单位 公有制单位 公款行贿 党政机关 人民团体 团体利益 工作人员 

分 类 号:D630.9[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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