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通讯表决对股东大会修正议案的效力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石纪虎[1] 

机构地区:[1]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湖南株洲412008

出  处:《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160-164,共5页Fujian Tribune

基  金:笔者主持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股东大会制度研究"(09YBB104);湖南省教育厅一般项目"有限责任制度研究"(09C36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股东大会决议由股东大会议案转化而来,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决定着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股东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的前提条件是股东大会议案已经确定。股东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后,如果该议案在股东大会会议上被修正而成为修正议案,则股东以通讯方式针对原议案所作的表决(意思表示)将难以适用于修正后的议案,因为无论对股东针对原议案的表决做何种意思表示解释均可能与其表决原意不符。从利益平衡的视角考量,股东针对原议案所做的表决在股东大会议案修正后的效力解释,应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事先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股东在通讯表决时予以确定。

关 键 词:修正议案 通讯表决 股东投票 意思表示解释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