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罪数形态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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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立[1] 朱正余[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60

出  处:《企业导报》2011年第12期172-175,共4页Cuide to Business

摘  要:罪数形态的准确认定是科学定罪与量刑的前提,我国罪数判断标准存在争议,通说持犯罪构成说,但理论与司法实务都未能彻底坚持,犯罪构成说是罪数判断最为科学合理的标准,应当坚持并进一步完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为复杂犯罪构成,其客体要件、客观行为方式均为复数,这使得本罪之罪数形态错综复杂,影响了司法实务的准确适用。本文通过区分本罪与贪污罪、包庇罪、滥用职权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等罪之罪数判断以及处罚原则,从而对本罪的罪数形态予以准确界定,以期对指导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 键 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罪数 牵连犯 法规竞合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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