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安全保障义务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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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岑[1] 

机构地区:[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1年第15期78-82,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判定标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关 键 词: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 群众性活动 公共场所 娱乐场所 组织者 管理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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