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被引量: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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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德风[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外法学》2011年第4期742-757,共16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度一般项目"法教义学的基本要素研究"(项目批准号:09YJC8200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与社会经济演进乃至政治上意识形态的变迁有密切的关联。从美国与德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历史与制度要点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有助于鼓励重新开始、激励企业家精神、补救人们因不慎而作出的错误投资或理财决策所造成的损失,性质上兼具社会保障的功能。同时,在进行周全的制度设计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立,并不会被滥用以逃债。另外,通过前置程序的安排,也不会产生过巨的司法成本。在我国的社会阶层的身份差异与贫富差距日益加大的背景下,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非常必要。

关 键 词:自然人破产 重新开始 企业家精神 个人债权债务清理 剩余债务免除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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