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原因自由行为的涵义及其可罚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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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牛新凯[1]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25期251-252,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原因自由行为是大陆法系刑法学的概念,它丰富并且补充了刑法学的理论,同时也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概念,其中尤以涵义本身和"可罚性"充满争议。本文主要介绍了原因自由行为涵义和可罚性中争论的各种观点,并且认为原因自由行为应该包括自陷限制责任能力的情形,在肯定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可罚性的同时,针对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原则"的冲突,提出"应该将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视为一个行为进行评价就不会与责任原则冲突"的观点。

关 键 词:原因自由行为 可罚性 责任原则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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