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绑架杀人行为的刑法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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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玉华[1] 钱青峰[1] 

机构地区:[1]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25期290-290,294,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绑架杀人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存在分歧和争议,主要观点有三种,构成绑架罪,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犯罪。目前对该行为的解释性文件有三种,其观点和效力各异。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行为不是罪名,按照正确的评判方法,认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绑架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

关 键 词:刑事责任年龄 绑架杀 罪行法定原则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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