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司法化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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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包金玉[1] 

机构地区:[1]北京理工大学,北京100081

出  处:《前沿》2011年第15期99-103,共5页Forward Position

摘  要:宪法司法化必然要求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权;宪法司法化要求存在一部成文宪法,法院适用、解释宪法有成文宪法的明确授权,解释规则明确,以"权力分立与制衡"为政治原则,拥有解释共同体的传统和遵循先例的整合机制,社会存在司法信赖,法官具有相适应的法学素养和政策判断能力,具有崇高的声誉和地位;而依我国宪法,法院没有适用宪法的职权、没有解释宪法的职权、没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宪法司法化同我国的政治理念、政治制度相矛盾,缺乏遵循先例的传统,既存条件不能满足宪法司法化的要求,宪法司法化同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要求不相适应;宪法司法化是对宪法性质、功能、宪法效力以及宪法诉讼的误读。

关 键 词:宪法司法化 法律解释学 法律政策学 宪法理论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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