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中国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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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昌庚[1] 

机构地区:[1]南京晓庄学院经济法政学院,江苏南京211171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119-125,共7页Western Law Review

摘  要:由于中西方巨大的金融市场差异,美国等西方国家后金融危机时期的金融监管经验不宜简单移植中国。在金融暨经济自由化较低和法治化程度不高的双重作用下,中国金融市场本身就存在不健康因素。通过强权推导并以牺牲部分权利代价而留下隐患的经济发展,一旦公民权利诉求的高涨、知情权的表达以及法治化程度的提高,都有可能将隐性的金融暨经济风险暴露出来。中国的金融风险主要不是来自金融市场本身,而是源于金融体制限制并异化了金融市场的发展。而这体制性摩擦的金融暨经济风险恰是市场机制本身所无法或难以解决的。如果中国的金融监管避重就轻,过多地纠缠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及经验教训,无疑是"缘木求鱼"的做法。中国金融监管的当务之急是加快金融体制性变革,通过一定的可承受的风险代价获得体制性突破,为金融市场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关 键 词:后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 体制性风险 体制性变革 积极宪政国家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71.2[政治法律—法学] F832.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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