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抑或生效要件——以强行性规范为中心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李海龙[1] 俞锋[1] 

机构地区:[1]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3

出  处:《现代营销(下)》2011年第8期158-159,共2页Marketing Management Review

摘  要:强行性规范是一种不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改变的与任意性规范相对应的法规范类型,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中的强行性规范。依照强行性法律规范来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所具有的价值内核,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法律行为成立后一般就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即生效,只有在附加条件和期限的情况下才可能阻碍法律行为生效。

关 键 词:强行性规范 成立 无效 不生效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