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法理基础与学校责任的承担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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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敏[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出  处:《河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68-70,共3页Henan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法律关系,学校未尽到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的教育、管理职责,即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特殊情形下,在未成年学生的损害发生后无法适用归责原则确定学校责任归属时,应依公平原则分担损失、救济受害学生。

关 键 词:校园伤害事故 法理基础 责任承担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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