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敬老院 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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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云斌[1] 

机构地区:[1]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出  处:《社会福利(实务版)》2011年第8期49-49,共1页Social Welfare

摘  要:【案情】 原告于某原系海安县某建筑公司职工,患有精神病。1998年6月21日,建筑公司与海安某敬老院达成协议,约定由建筑公司于6月28日一次性付给敬老院10万元,作为于某进入“五保”的经费。从7月1日起,敬老院接受于某入院为“五保”人员,并负责于某吃、穿、住、医、葬。同日,于某的哥哥于某某以其监护人身份,与敬老院签订了该协议。7月8日,敬老院与当地镇政府一起将于某送到紫琅医院治疗。

关 键 词:敬老院 上诉 建筑公司 1998年 公司职工 海安县 精神病 一次性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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