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行政优益权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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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海[1] 宝丽[1]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天府新论》2011年第5期78-81,共4页New Horizons from Tianfu

基  金:辽宁省依法行政研究课题项目<辽宁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法治保障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LNYFXZC009)

摘  要:特许经营制是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基本形式,为保障公共利益,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应当赋予行政主体行政优益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优益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平衡等原则。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应当通过目标规则、主体规则、内容规则等实体规则,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的缔结、变更或解除等程序规则的设计,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优益权行使。

关 键 词: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行政合同 行政优益权 诚实信用原则 正当程序 

分 类 号:F299.24[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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