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行政特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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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海[1] 宝丽[1]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法学院

出  处:《发展研究》2011年第8期108-110,共3页Development Research

基  金:辽宁省依法行政研究课题项目<辽宁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法治保障研究>(编号:LNYFXZC009)的阶段性研究的成果

摘  要:特许经营制是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基本形式。为保障公共利益,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应当赋予行政主体行政特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特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平衡等原则。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应当通过目标规则、主体规则、内容规则等实体规则,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的缔结、变更或解除等程序规则的设计,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特权行使。

关 键 词: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 行政合同 行政特权 两面性 原则 规则 程序 

分 类 号:D630.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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