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经济国家与《预算法》的修改理念——以预算权分配为中心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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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辉[1]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9期17-25,共9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作者主持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0年校级科研课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法律治理"(项目批准号:10QD01)的研究成果

摘  要:预算权的分配及我国《预算法》的修改理念不应局限于传统的限权式宪政,而应诉诸政府预算面临的实践情境和现实约束。在政府成为内生因素、嵌入并主导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经济国家"时代,预算权分配及《预算法》的修改理念应定位于分权与问责两大要义。无论横向或纵向的预算分权,其目的均在于明确不同主体的职责与角色,为其分工协作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奠定基础。预算分权机制的有效实现,则依赖高度契合政府预算之内在机理以实现嵌入式控制的综合性调整机制,其核心在于融角色定位、说明回应和违法追究于一体的问责制。

关 键 词:宪政 经济国家 预算法 预算权分配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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