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牵连犯与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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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韦加速[1] 

机构地区:[1]江苏广播电视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26期28-29,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本文认为,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罚"或"从一重从重处罚",凡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所谓牵连犯都不是牵连犯。理由是:由于方法行为重于目的行为或者结果行为重于原因行为(并非说方法行为构成的罪重于目的行为构成的罪或结果行为构成的罪重于原因行为构成的罪),导致事实上的牵连关系断裂,故不存在牵连关系,不是牵连犯,以此观点来指导司法实践。

关 键 词:牵连犯 牵连关系断裂 数罪并罚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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