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以审查结案为常态,以立案复查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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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志华[1] 

机构地区:[1]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26期148-148,15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检察机关受理刑事申诉案件,是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裁量刑罚等是否正确进行审查,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维护正确的生效裁判和决定,纠正错误的裁判和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办案中,对已经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的有两种处理结果,一种是立案复查,查清案情后,或提出纠正意见,或驳回申诉,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决定)书》,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诉人后终结案件审理;另一种是不予立案,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诉人后结案。

关 键 词:刑事申诉案件 审查结案 立案复查 

分 类 号:D926.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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