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合同总价20%的定金条款不必然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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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纪荣典 罗发兴 

机构地区:[1]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1年第16期30-32,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法律规定,是为了避免定金罚则过于严厉。在遇到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高于合同价款20%的.不能当然否定超过20%部分的约束力,应注意带有预付款性质的定金仍应当履行,但由于定金属实践性合同,他方不能要求定金履行方强制交付定金,其只能以行使履行抗辫权的形式来保护自己。在适用定金罚则时,也仍只能以合同价款20%为限进行计算。

关 键 词:约束力 主合同 定金罚则 金条 合同价款 当事人约定 实践性合同 法律规定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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