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缴纳出资股权转让中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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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顾克强[1] 王敬[1] 何建[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1年第16期87-89,1,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制度,规定股东可在章程中约定分期缴纳,完成首期出资后经办理股东登记即取得股东资格。此时,仅缴纳首期出资的股东可否转让股权?是否还需承担补缴剩余出资义务?未经股权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可否以公司名义作出意思表示?

关 键 词:出资义务 股权转让 缴纳 公司利益 股东资格 受让人 变更登记 生效判决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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