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既遂客观要素充足说标准的确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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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覃祖文[1] 

机构地区:[1]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南宁530022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31-42,共12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法益损害说、犯罪既遂形式和实质双重标准说及类型化犯罪既遂标准说都有其存在的诸多弊端,有的理论基础不科学,有的不能涵盖刑法中所有的犯罪既遂类型,通说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及其改造说存在违背犯罪构成理论及循环论证等无法克服的弊病,在犯罪既遂未遂评价标准中,犯罪客体、主体及主观方面不是既遂未遂相区别必要条件,对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应当确立"客观要素充足说"的新标准,并建立立法规范和司法判断的双轨评价机制。

关 键 词:犯罪形态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评价标准 客观要素充足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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