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模式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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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立东[1] 王宇飞[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当代法学》2011年第5期3-9,共7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承包地收回的实证考察与制度重整(2011B013)

摘  要:《物权法》第6条确立了"物权公示原则"以及"公示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我国物权法秩序下,该项模式不存在例外,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以完成一定的公示方式为生效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示方式不以登记为必要,可以是"登记以外的其他方式",这构成《物权法》第9条第1款之"例外规定"的具体体现。登记的效力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以不同方式公示并出现冲突时,登记具有更强的对抗效力。

关 键 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公示要件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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