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林权法律制度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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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太福[1] 唐双娥[2] 

机构地区:[1]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 [2]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1年第8期96-98,110,共4页Social Scientist

摘  要:生物固碳是国际社会承认的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方式。生物固碳的能力、潜力的归属问题则直接关系到生物固碳效果的实现。林业碳汇在我国温室气体减排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森林固碳的潜力也十分巨大,但我国林权法律制度对森林资源的固碳能力和潜力的归属并没有明确。为此,我国林权法律制度确认林业碳汇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林业碳汇利益应纳入林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之内,成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关 键 词:气候变化 生物固碳 碳汇 林权 林地承包经营权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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