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保障的刑法之维及其限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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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登琴[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出  处:《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61-66,共6页Journal of Jiangh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对民意呼声和民生的最大关注和保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最大亮点之一。"民生"内涵及其具体内容的明确,必须以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要求为基点。从人权的要求上来看,关系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都可纳入民生保护的范围之列;从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上来看,不仅包括社会权的相关要求,而且包括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保障的要求。综观我国刑法修改的实践可以看到,对于民生的关注和保障,一直是刑法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价值追求,并非此次刑法修改的独有现象。同时,基于民生保护的内涵及其具体要求,立足于刑法规范本身的特性,需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探讨刑法保护民生的功能及其限度,这不仅是对刑法保护民生的正确定位,而且也关系到刑法修改理念的发展完善。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民生 基本权利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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