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战时缓刑基础法理的匡正与明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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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庞平[1] 

机构地区:[1]西安政治学院军队安全保卫系,陕西西安710068

出  处:《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81-83,共3页Journal of Xi'an Politics Institute

摘  要:战时缓刑制度是指在战时,对于缓刑考验期内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战时缓刑的适用除须满足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外,同时要求犯罪军人不得被剥夺政治权利。战时缓刑制度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种缓刑制度。当犯罪军人在战时缓刑考验期内未曾立有战功时,其法律后果与受一般缓刑宣告者相同。

关 键 词:战时缓刑 基础法理 适用条件 法律后果 

分 类 号:E266[政治法律—军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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