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碰瓷”行为定性研究  

Research About Character Of The Intentional Car Cr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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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文辉[1] 陈运红[1] 孙菲[1] 

机构地区:[1]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07

出  处:《法学杂志》2011年第9期100-103,共4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碰瓷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而事后未进行索财的,其行为单独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碰瓷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而事后又进行索财的,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侵犯财产犯罪,应当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处理。如果碰瓷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但行为人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保险诈骗等索财行为的,应结合案件情况确定应单独适用的罪名。

关 键 词:碰瓷 危害公共安全 牵连犯 财产犯罪 

分 类 号: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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