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欧竞争执法对拒绝许可的态度差异及其原因探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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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栋[1]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出  处:《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9期86-90,共5页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  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

摘  要:拒绝许可问题是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关系问题上的一个焦点。在美国和欧盟,围绕这个问题,竞争执法领域分别发生了四个典型案件。在美国裁判的四个案件中,只有一个案件中的法院作出了强制许可的判决,而欧盟则在四个相关案件的三个案件中执法机构支持了原告并作出强制许可的判决。考究原因,除了具体案件事实的差异外,所涉知识产权(品)性质上的差异、创新性和投入回报的差异以及美欧政治体制所导致的法律体制的差异可能是造成司法实践和态度差异的主要原因。我国专利法第48条规定了强制许可,争议较多,借鉴欧美的执法经验,中国未来在对待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案件中应当谨慎行事,对行为进行合理的分析,正确把握和处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拒绝许可 垄断 创新 竞争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12.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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