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害给付救济路径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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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黎[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商业文化(学术版)》2011年第9期13-13,共1页Business Culture

摘  要:我国大陆地区的加害给付制度来源于德国的积极侵害债权理论,在我国台湾地区与类似制度被称为不完全给付。加害给付制度主要是为了弥补侵权法救济的不足,将部分侵权利益纳入合同法调整,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在如何利用加害给付制度保护当事人利益方面,应该从加害给付所侵犯的利益(包括履行利益和固有利益)出发,来探索加害给付的救济途径,改变原先在加害给付案例中,责任竞合救济一统天下的局面,明确责任竞合和责任聚合各自发挥作用的范围。

关 键 词:积极侵害债权 加害给付 责任竞合 责任聚合 

分 类 号:D923.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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