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以听证程序为考察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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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振国[1] 

机构地区:[1]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出  处:《长白学刊》2011年第5期98-101,共4页Changbai Journal

基  金: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与限制研究"(2011141);吉林财经大学博士基金项目"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与限制研究"(10XB17)的中期成果

摘  要:我国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离不开听证程序的完善,必须改变过去单纯由行政机关主导公共利益界定的局面,设置并充分发挥公共利益界定过程中听证程序的实质作用;完善听证参与人制度,充分发挥立法机关对公共利益听证程序的民主监督职能,这种民主监督职能应该和立法机构的"公共利益的法制化、具体化"职能紧密配合;应该不断完善听证救济制度。听证程序的完善将会赋予公共利益合法性并促进其顺利实现。

关 键 词:公共利益 正当程序 听证程序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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