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设立香港商事仲裁机构的可行性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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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平[1] 

机构地区:[1]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出  处:《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54-60,共7页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为了在前海创造更优良的法制环境,有建议称应在前海合作区独立设立仲裁机构或与内地仲裁机构合作设立仲裁机构,并且适用香港法律。此种建议的目的是希望利用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进行先行先试和制度创新,营造适合服务业开放发展的法制环境。不过,就商事仲裁而言,此种建议的实施存在若干法律障碍,包括前海仲裁机构的设立权、法律定位等。更重要的是,整体商事仲裁制度的先进化需要建立在具有先进性的整体立法和司法制度之上,而不是仅靠引进某一外法域的仲裁机构就能够实现的。

关 键 词:复合法域 区际私法 代表机构 法律适用 

分 类 号:DF961[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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