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宗室犯罪的察勘取证与议罪方式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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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雷炳炎[1]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出  处:《云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126-131,共6页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基  金: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明代宗藩犯罪问题研究"(项目号:10FZS01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明代宗室犯罪,有别于普通臣民的量刑定罚,不论是十恶重犯,还是一般的违法乱制,量罚一向强调重证据实,察勘取证是其中的关键环节,受遣官员到藩府可以"拘集人证,询察体审"。以勘明事实为基础的量罚,明初主要遵依祖训规条,直接由帝王判决。永乐以后,演变为宗亲权贵、文武群臣通过朝议、奏议方式初定处理意见,帝王最终定罚。

关 键 词:宗室犯罪 察勘 取证 廷问 议罪 

分 类 号:K248[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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