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台湾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法则——以自白任意性法则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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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丽梅[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出  处:《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1年第8期155-156,共2页The Merchandise and Quality

摘  要: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个证据规定"),"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为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提供了有力支持,也大大丰富了我国大陆的刑事证据排除法则,但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不一定意味着司法实践中违法证据排除的改善,本文研究台湾的刑事证据排除法则,尤以自白法则的排除为重点,为中国大陆"两个证据规定"的实施提供建议,并为中国大陆建立自白任意性原则提出几点思考。

关 键 词:证据排除 自白法则 限制 重构 

分 类 号:D926.3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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