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以来“主权在民”条款的中国式阐释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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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宁峰[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出  处:《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206-208,共3页Chinese Journal of Law

摘  要:从宪法史来看,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首度将“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条款纳入根本法之中,由此开创了百年来的一个经典立法例,形成了“主权在民”的法律信条。然而若追溯制宪历程,不难发现,此一条款无论在民国时期还是在新中国时期,不仅表述形式不一,而且在解释上也存在多重争论。

关 键 词:主权在民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国式 阐释 新中国时期 民国时期 根本法 立法例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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